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災害救助

類別社政綜合業務
單位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
單位聯絡電話06-2680622轉313
注意事項
  1. 申請對象:
    1. 本市市民遭受水、火、雹、風(含颱風及龍捲風)、旱、地震(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2. 本市市民之配偶為臺灣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
  2. 申請種類:
    1. 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2. 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
    3. 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4. 安遷救助:因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5. 住戶淹水救助:因災害致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者,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應附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匯入補助款之存摺封面影本
  3.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同意書、委託書、優先順位切結書、警察機關開立之因災害致失蹤報案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或健保局重大傷病證明及住院15日內醫療費用自付額10萬元收據、實際居住證明、切結書、租賃契約影本、受災相片(淹水救助需能顯示住屋內淹水高度或水痕高度)、消防局火災證明書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