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 申請對象:
- 本市市民遭受水、火、雹、風(含颱風及龍捲風)、旱、地震(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 本市市民之配偶為臺灣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
- 申請種類:
- 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 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
- 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 安遷救助:因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 住戶淹水救助:因災害致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者,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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