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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

類別婦女兒童少年業務
單位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自108年8月1日起受理。(本津貼補助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算二個月內申請者,得追溯自108年8月起補助)
單位聯絡電話06-2680622轉317
注意事項

本津貼補助對象: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學齡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本津貼:

  1. 滿2歲當月已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之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或該部發放之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補助。
  2. 幼兒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利園、社區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3. 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應附文件
  1. 申請表。
  2. 幼兒雙方家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
  3. 幼兒的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配偶或幼童其中1人之郵局存摺影本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使用其他金融機構,須另切結每月扣除手續費)。
  5.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6. 第2名或第三名子女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