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

類別身心障礙者業務
單位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隨到隨辦
單位聯絡電話06-2680622轉326
注意事項
應附文件

一、初次鑑定:

  1. 申請人近3個月內所拍攝正面1吋彩色照片(或持手機拍攝至便利商店列印之相片)3張。
  2. 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未滿14歲者需檢附戶口名簿)、印章。(註: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方須代理人的身分證及印章)
  3. 經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者,由市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本所里幹事會以電話聯繫請當事人至本所2樓領取證明。

二、 重新鑑定:

  1. 申請人近3個月內所拍攝正面1吋彩色照片(或持手機拍攝至便利商店列印之相片)3張。
  2. 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未滿14歲者需檢附戶口名簿)、印章。(註: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方須代理人的身分證及印章)
  3. 原身心障礙證明。
  4. 經重新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者,由市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本所里幹事會以電話聯繫請當事人至本所2樓領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