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初次鑑定:
1. 相片3張(申請人近3個月內之1吋彩色照片)。
2. 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印章。(註: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方須代理人的證件及印章)
3. 經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者,由市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本所里幹事會以電話聯繫請當事人至本所2樓領取證明。
二、 重新鑑定:
1. 相片3張(申請人近3個月內之1吋彩色照片)。
2. 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印章。(註: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方須代理人的證件及印章)
3. 原身心障礙證明。
4. 經重新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者,由市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本所里幹事會以電話聯繫請當事人至本所2樓領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