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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類別身心障礙者業務
單位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2天轉辦
單位聯絡電話06-2680622轉320
注意事項

服務對象:
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至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申請入住護理之家者:
1.65歲以下身心障礙者需有技術性醫療照護需求。(附診斷證明書)
2.6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限插三管之需技術性醫療照護者。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結果為重度以上植物人。
審核標準:
一般戶之平均月收入超過45,792元(最低生活費4倍)不予補助。
申請人年滿30歲或年滿20歲父母之一方年滿65歲以上者,其全戶平均月收入超過68,688元(最低生活費6倍)不予補助。
家中有二名以上身障者,其全戶平均月收入超過68,688元(最低生活費6倍)不予補助。

應附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含申請人、申請人之父母、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
  2. 財稅資料及稅籍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3.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 申請人及代理人印章
  5. 如已入院,檢附入院證明。
  6. 診斷書(申請人入住護理之家者,需註明有技術性醫療照顧需求)。
  7. 若申請人之家屬有尚在學者,須檢具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8. 申請人年齡為65歲以上者,限插三管(如鼻胃管、尿管、導尿管)者,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結果為重度以上植物人方可申請入住護理之家。
  9. 註:申請人為已婚者,其父母及所有的出嫁女兒皆須檢附財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