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服務對象:
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至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申請入住護理之家者:
1.65歲以下身心障礙者需有技術性醫療照護需求。(附診斷證明書)
2.6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限插三管之需技術性醫療照護者。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結果為重度以上植物人。
審核標準:
一般戶之平均月收入超過45,792元(最低生活費4倍)不予補助。
申請人年滿30歲或年滿20歲父母之一方年滿65歲以上者,其全戶平均月收入超過68,688元(最低生活費6倍)不予補助。
家中有二名以上身障者,其全戶平均月收入超過68,688元(最低生活費6倍)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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