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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類別身心障礙者業務
單位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文件備齊日後15日內轉社會局
單位聯絡電話06-2680622轉320
注意事項

服務對象:

  1.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3.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4. 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
  5. 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應附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含申請人、申請人之父母、配偶、所有子女及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2. 身心障礙證明。
  3. 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4. 如已入院,檢附入院證明。
  5. 至護理之家養護者,需檢具最近三個月內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並加註有技術性醫療照護需求。
  6. 精神障礙或第一類(ICD診斷代碼為12)者,需檢具臺南市精神病患病情分類及處置建議表。
  7. 若申請人之家屬有尚在學者,須檢具學生證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