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設籍於本市並實際居住於本市者,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應計人口:除申請人,包括下列人員(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
- 配偶。
- 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及所有子女)。
- 同戶籍或共同生活戶之其他直系血親。
- 納稅義務人。
審核標準:申請人須符合下列三個標準
- 平均月收入:小於35575元/人/月。
- 動產(含存款及投資):1人不超過200萬元,每增加1人,以25萬元為上限,依此類推。
- 不動產:全部列計人口總和不超過73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