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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建構及修繕住宅補助

類別原住民業務
單位民政課
辦理時限(天)由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告日期為主
單位聯絡電話06-2680622轉218
注意事項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族人即可申請(經濟較弱勢之族人優先),經核定即可獲得補助。

  1. 申請人應符合資格:
    1. 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 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2. 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
    1.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2萬元。(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2年)
    2.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1萬元。(自有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待修繕)
  3. 優先補助身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4. 受理申請(含初審)期間:由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告日期為主。
  5. 受理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且為房屋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6. 申請人應檢具文件:可逕洽房屋所在地之區公所索取。
  7. 注意事項:
  8. 應檢附資料如下,
    1. 以確認申請人、受扶養親屬及全戶所得及財產情形:(*註: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係指最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財稅資料)
      1. 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 全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 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
    3. 申請修繕住宅補助須經核定後,申請人始能施工;未經核定而逕行施工或完工者,與審核作業程序 規定不符,應不予受理申請補助。
    4. 參考臺南市申請年度每月基本工資。(勞動部)
    5. 參考臺南市申請年度平均收入最低生活費。(衛生福利部)
    6. 請務必使用臺南市政府申請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申請表及附件,勿延續使用舊年度作業須知及申請表件。
應附文件
  1. 申請建購住宅補助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 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 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2. 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 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 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及建物登記謄本,得由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透過戶役政、地政或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資訊系統取得,或函請國稅局、稅捐稽徵及資訊管理機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