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族人即可申請(經濟較弱勢之族人優先),經核定即可獲得補助。
- 申請人應符合資格:
- 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 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 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
-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2萬元。(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2年)
-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1萬元。(自有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待修繕)
- 優先補助身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受理申請(含初審)期間:由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告日期為主。
- 受理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且為房屋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 申請人應檢具文件:可逕洽房屋所在地之區公所索取。
- 注意事項:
- 應檢附資料如下,
- 以確認申請人、受扶養親屬及全戶所得及財產情形:(*註: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係指最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財稅資料)
- 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全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
- 申請修繕住宅補助須經核定後,申請人始能施工;未經核定而逕行施工或完工者,與審核作業程序 規定不符,應不予受理申請補助。
- 參考臺南市申請年度每月基本工資。(勞動部)
- 參考臺南市申請年度平均收入最低生活費。(衛生福利部)
- 請務必使用臺南市政府申請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申請表及附件,勿延續使用舊年度作業須知及申請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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