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附文件 |
-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包含申請人、配偶、子女,外籍配偶請附居留證證明影印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可省略)
- 配偶死亡之除戶謄本。
- 申請人印章,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 若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法院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者,請檢附訴訟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保護令影本。
- 申請緊急扶助者,請檢附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請檢附子女之郵局存摺影本。
- 國中以上學生之在學證明。
- 戶內應計算人口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戶內應計算人口有在監服刑者請檢附3個月內之在監證明。
- 戶內應計人口有失蹤人口者請警察機關出具人口失蹤報案證明。
- 戶內應計人口有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者,需附3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書正本(載明至少三個月以上暫時不能工作)。
- 戶內人口死亡未滿一年者,請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國稅局申請)、喪葬給付或商業保險理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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