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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類別婦女兒童少年業務
單位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隨到隨辦
單位聯絡電話06-2680622轉317
注意事項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應附文件
  1.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包含申請人、配偶、子女,外籍配偶請附居留證證明影印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可省略)
  2. 配偶死亡之除戶謄本。
  3. 申請人印章,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4. 若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法院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者,請檢附訴訟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保護令影本。
  5. 申請緊急扶助者,請檢附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請檢附子女之郵局存摺影本。
  6. 國中以上學生之在學證明。
  7. 戶內應計算人口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8. 戶內應計算人口有在監服刑者請檢附3個月內之在監證明。
  9. 戶內應計人口有失蹤人口者請警察機關出具人口失蹤報案證明。
  10. 戶內應計人口有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者,需附3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書正本(載明至少三個月以上暫時不能工作)。
  11. 戶內人口死亡未滿一年者,請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國稅局申請)、喪葬給付或商業保險理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