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業務
社會課
2天轉辦
06-2680622轉318
服務對象為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由臺南市政府轉介至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收托、收容,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低的收入戶者。但日間式照顧服務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戶籍謄本與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至護理之家養護者,需檢具最近三個月內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 精神障礙者,需檢具臺南市精神病患病情分類及處置建議表。 低收入戶證明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