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有關 您留言反映問題,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9年1月14日南市警一交字第1090025445號函)答覆如下:『旨揭陳述事項,經本分局派員前往查處,業取締、舉發多件在案,惟為維護用路人、車安全,將持續派員於該路段交通整理、取締及違規舉發;另如係因不可抗力跨越分向限制(黃)線部分,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5款規定:「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施予勸導,免予舉發。爾後如發現此項違規情形,建議可逕撥110由警方派員立即前往現場處理排除,以維交通安全順暢。』
敬祝您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東區區公所 敬上
DATE:2020-01-21 09: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