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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資格認定

類別國民年金
單位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隨到隨辦
單位聯絡電話06-2680622轉106
注意事項

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於本市,並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且無下列情事之ㄧ者: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應附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若委託代辦,需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2. 子女在16歲以上25歲以下且在學,請檢附蓋有當年度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當學年度註冊繳費單、在學證明等(就讀進修學校、在職班、夜間部、遠距教學、空中大學、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等除外)。
  3. 全家人口若有領取月退休金或撫卹金者,請檢附近一年內存摺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4. 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請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證明。
  5. 其他文件(如公立就業服務站核發之失業證明、身障證明、服刑或失蹤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