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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申請

類別身心障礙者業務
單位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隨到隨辦
單位聯絡電話06-2680622轉326
注意事項
應附文件

一、第一階段(提出申請):

  1. 身份證或戶口名簿。
  2. 身心障礙者證明正、反面影印本(影本)。
  3. 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且需醫師註明症狀及所需購置輔具名稱﹞。
  4. 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建議書(正本)﹝本項申請人應自行影印留存影本1份─以作為購置輔具時之用﹞。
  5. 學生證(本項為18歲以下或25歲以下就讀國內日間部學生申請購置助聽器時需檢附)。

※如委託親屬或他人代為辦理時:需攜帶申請人本人印章及代辦(理)人身份證及印章。

二、第二階段(社會局核准申請案准予購置)→(提出核銷) :

※核銷時需注意務必於收到核准購置公文日起6個月內提出核銷請款手續;其逾期未提出者─原函核准予購置公文即自動失效﹝意即需重新由第一階段開始提出申請─爰請申請人務必注意﹞◎

  1. 原第二接階段經市府審核通過准予購置之公(函)文影印本(影本)。
  2. 身心障礙者證明正、反面影印本(影本)。
  3. 申請人(即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存摺影本;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者-則需另外填具同意書據以憑辦。
  4. 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需購置後6個月內始為有效)。
  5. 身心障礙者印章。
  6. 代辦(理)人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影本)及印章。
  7. 購置之輔具相片。
  8. 輔具供應商(廠商)應出具保固書影印本(影本)﹝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輔具供應商(廠商)公司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應)備資訊(料)。

※如申請輔具項目為助聽器C款─需檢附輔具評估報告書(使用效益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