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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

類別原住民業務
單位民政課
辦理時限(天)公告日起至貸款額度滿為止
單位聯絡電話06-2680622轉218
注意事項
  1. 建購住宅:
    1. 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 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貨款補貼)。
    3.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用住宅
    4. 經查如另有房屋座落記錄,該座落符合下列標準,得視為無自用住宅,准予申請本貸款:
      1. 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2. 自有住宅如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
      3.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2. 修繕住宅:
    1. 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份,其自用住宅屋齡超出七年,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者;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者,不受屋齡七年以上之限制。
    2.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用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貨款補貼)。
應附文件
  1. 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 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機關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 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 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一)。
    5. 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6.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2. 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 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 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及經由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協助估價。
    6. 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7.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人所附之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得由執行機關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取得;申請人所附之建物登記謄本得由執行機關透過地政資訊網路系統取得;申請人所附之全戶所得證明及財產證明,得由執行機關透過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資訊中介服務取得,或函請國稅局、稅捐稽徵單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