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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緩召

類別兵役業務
單位民政課
辦理時限(天)3個月
單位聯絡電話06-2680622轉203
注意事項
  1. 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父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無同父兄弟者。
    2. 有同父兄弟者,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3. 有同父兄弟者,均未滿20歲者。
    4.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5. 申請人確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
  2. 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無同父兄弟兒其父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
    1. 本人需年滿30歲,無同父(養父)兄弟。
    2. 生父(含養父)已年逾60歲或死亡。
應附文件
  1. 相關之全戶戶籍騰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2. 本人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