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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5年全市籃球運動會競賽規程

  • 公告單位:人文課

宗旨:

提昇運動風氣、促進身心健康。

結合各界資源、共創美好願景。

培養正當休閒、營造善良習尚。

  1.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
  2. 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籃球委員會
  3. 協辦單位:新進國小、南新國中、永仁高中
  4. 比賽地點:新進國小體育館、南新國中體育館、永仁高中體育館
  5. 比賽日期:115年9月26日、27日、10月3日、4日與10月10日、11日。
  6. 比賽組別: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
  7. 參加資格及組隊方式:

參加資格及組別:

  1. 社會男子組:設籍本市該區之現籍者,各單位限報名一隊。
  2. 社會女子組:設籍本市之現籍者,各單位限報名一隊,可跨區組隊
  3. 參賽方式:以區公所為組隊單位報名,選手限設籍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之現籍者(民國114年9月26日以前設籍本市),請檢附身分證確實查核,比賽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俾供查驗。

年齡限制:選手須年滿16歲足歲(民國99年9月26日以前出生)。

報名人數:選手6至12人。

報名方式及費用:

即日起至115年9月11日(星期五)止。

報名方式:本比賽採網路報名,請區公所填具報名表並用印後拍照(請寄照片檔及原始WORD電子檔)一併傳至a584_313@yahoo.com.tw報名,如報名成功會以電子郵件回覆。

活動聯絡人:吳朝聞老師,聯絡電話:0931-829-521。

本次比賽不收報名費。

抽籤日期:115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6時於台南市永仁高中體育館,以線上直播辦理(可至現場觀看) 臺南市體育總會籃球委員會網頁(https://www.facebook.com/TNPEBA)。

比賽制度:各組報名隊數(人數)如未達3隊者,則不舉行比賽,視報名隊數多寡排定賽程。

比賽規則:本賽事競賽規則依國際籃球總會(FIBA)《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24》及其官方解釋辦理;有關申訴程序、參賽資格審查、獎懲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競賽規程相關規定辦理。

競賽規定:

身體狀況:關於選手其是否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應由參賽選手具結參賽保證書交由組隊單位(參賽保證書如附件三)。

運動員出賽前應完成身分查驗,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備查。

獎勵辦法:

依實際參賽隊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3隊錄取1名。

4隊錄取2名。

5隊錄取3名。

6隊錄取4名。

7隊錄取5名。

8隊錄取6名。

9隊錄取7名。

10隊以上錄取8名。

以上優勝單位發給獎盃1座。

優勝單位其領隊、管理、教練、承辦人員逕依組隊機關有關規定辦理獎勵。

申訴:

  1. 球賽進行中,如有任何異議,凡屬競賽規則有明文規定或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決,均以裁判當場之判定為終局,各隊不得提出申訴。如對競賽進行程序、競賽規則適用或其他與競賽有關之事項有異議者,應先由該隊領隊或教練向裁判長提出口頭申訴,並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填具書面申訴書向大會正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2. 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冒名參賽或其他資格爭議,應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並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填具書面申訴書向大會正式提出,逾時(含口頭及書面申訴)概不受理。資格申訴成立後,涉嫌雙方之球員均應立即提出國民身分證、學生證或其他經大會認可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未能當場提出證明文件者,該隊以棄權論處,不得提出異議。
  3. 凡提出正式書面申訴者,應隨同申訴書繳納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整,未繳納者不予受理。大會受理申訴後,由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相關隊職員、裁判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得調閱比賽紀錄及相關資料作為審議依據。審判委員會之決議為本賽事最終裁決,各參賽隊伍應予遵守,不得再行提出異議或申訴。經審議裁定申訴成立者,保證金全額退還;申訴不成立者,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納入本屆賽事行政經費。

罰則:

  1. 參加比賽運動員,在比賽期間倘有不合資格(如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而出場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比賽之資格,但申訴以前失敗之各隊,不予重賽。
  2. 凡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同時參加兩單位或兩單位以上向大會註冊,經查明屬實者,得依其意願限定僅能代表一個單位參加比賽,不得另代表他單位參加比賽;大會比賽期間,倘有違反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及該隊該場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或分數。
  3. 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有不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無故棄權、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職員或不服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有加以相當懲罰之權外,並通知其所屬單位懲處之,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本市之各項體育活動。
  4. 各單位運動員或運動團隊於進行比賽時有故意失敗或無誠意參加競賽之表現者,應由裁判當場予以警告,如仍有此種表現者得由裁判立即停止其比賽,該運動員或運動團隊該項該場比賽作棄權論。

附則:

  1. 各隊領隊應為其參賽球員辦理意外(平安)保險,否則若有意外傷害之情事,概由該隊自行負責。
  2. 各隊球員於出賽前20分鐘,請將國民身分證正本,交至紀錄台查驗,資格不符者不得出賽。
  3. 請各隊承辦人要求各隊所有參賽人員不得在比賽場地以及校園有抽菸、喝酒跟亂丟垃圾等舉動,違者將逕行告發。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提出修正並公佈之。

附件一 競賽事項資格申訴書

附件二 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附件三 選手參賽保證書

附件四 選手跨區同意書

附件五 報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