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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115年「農糧產業調整與轉型計畫」轉作休耕(含自行復耕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第1次申報統一自1月2日至2月6日止受理,敬請農戶多予配合。

  • 公告單位:經建課

115年「農糧產業調整與轉型計畫」轉作休耕(含自行復耕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報,全國統一自115年1月2日起至2月6日止受理,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選定申報地且已完成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 2 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 1 次起始日為 6 月 1 日以後之耕作措施, 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 5 月 31 日以前之耕作措施,本市第2次補申報期間為6月15 日起至7月15日止。105年起調整申報休耕給付三項措施,每年至少需至公所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一個期作,以確定復耕面積,作為下一期申報休耕(含綠肥措施)之依據;承租公有地不得申報休耕、每戶每年申報自有農地休耕面積上限為3公頃。

    109年起增加農業環境基本給付項目,給付對象農地為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庭園景觀栽植及零星造景、計畫短期經濟林者不得領取),給付標準為每期作每公頃5,000元,全年限申領兩個期作。110年度起四個期作並新增稻作四選三措施,四個期作最多只能有三期種稻,至少一期需申報其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敬請農戶注意。因應農田水利署「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114年暫停實施,針對原112年輪值灌區及112年公告停灌區之農地,專案放寬申報繳交 114 年第 1 期作公糧稻穀或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得不受稻作四選三限制;惟自114 年第 2 期作起,仍應符合稻作四選三規定,始得申報繳交公糧或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符合二期作不種稻轉作獎勵推動區域,申報本年度下半年轉作或契作措施(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需為6月1日以後),經勘(抽)查合格,

二期作不種稻轉作獎勵金(加碼每公頃 1.5 萬元),以 107 至 110 年間之任一年度二期作有申報種稻紀錄之田區為推動區域,限符合實施對象且無種植二期作水稻土地,並申報本年度下半年轉(契)作措施(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需為 6 月 1 日以後),經勘(抽)查合格,始得核發;且未經查獲115年二期作種稻事實者,始核予二期作不種稻轉作獎勵金(加碼每公頃1.5萬元);申報生產環境維護與自行復耕者不適用。

申報契作大豆(黃豆、黑豆)者,以種植農糧署公告現行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為限,並應於契作合約書註明大豆品種名稱,供受理單位於申報作業時登錄,後續相關單位查核農地所種大豆非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混充種植,或拒絕配合查核檢測作業者,將依「勘查不合格」規定處理,不予獎勵。

    申請人應就實際耕作期間、耕作項目及面積核實申報,實際種

植情形與申報內容不符時,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更正,且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請申報農戶記得攜帶農民印章、農戶戶籍謄本、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存簿等相關文件至本所三樓經建課,以供申請作業進行,敬請農戶予以配合。

以上辦理方式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6-2602656 東區區公所經建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