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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林森路二段192巷28號前方

  • 發表人:常目睹車禍深受困擾居民
  • 發表時間:111-04-05 18:35

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192巷28號一樓花圃前方,此處無畫紅線又常有固定汽車停放
且28號隔壁為一條小巷,汽車停放後擋住兩邊視線,常發生機車從巷內出來與192巷車輛擦撞事故
大部分雖為小事故,有時也未叫警察單位前來處理
但難保下次造成不可挽回之事故

林森路192巷過24弄後,便開始道路縮減,巷道變小,28號前便是開始縮減之處,
故此處巷內狹窄且鄰近市場,又有長榮中學上下課人潮,亦有走此巷來往林森路東寧路車潮等等
其實一整天車輛行人均非常多,又是老年人口及年輕學子的密集地
若因個人之私發生事故,會非常遺憾。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汽車(含機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此處長時間停靠汽車,晚上視線又不良,但打電話叫警察來開單卻說沒紅線無能為力,為避免憾事發生,請市府交通局務必辦理此案!!

    • 回覆者:東區區公所
    • 回覆時間:111/4/7 上午 09:42:22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事項,本所非常重視,本所已於111年4月7日以南東行字第1110231975號函請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依權責妥處,或您可以服務信箱(https://traffic.tainan.gov.tw/ServiceMailC008100.aspx)洽詢該單位。
    敬祝您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臺南市東區區公所 區長 顏能通 敬上

    • 回覆者:東區區公所
    • 回覆時間:111/4/18 下午 03:20:44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於111年4月5日留言反映問題,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來函,承復:『經查本局業依「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規定,於案址旁防火巷通道及公寓大門出入口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在案;惟駕駛人停放車輛倘有影響其他人、車通行,或不緊靠道路右側停放者,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或第6款,通報警察單位前往取締排除。』。
    本所已另將交通局答覆內容轉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洽詢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服務信箱:https://traffic.tainan.gov.tw/ServiceMailC008100.aspx)或第一分局(服務信箱:https://www.tnpd.gov.tw/precinct1/ChiefMailbox/Index/41cb170f-f06d-204d-d93a-6270dac4fbda)。
    敬祝您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臺南市東區區公所 區長 顏能通 敬上